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管理,为党员发展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杏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学院党总支本着对党员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遵循分级管理、严谨规范🧖🏿♀️、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开展发展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档案收集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政策开展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受党内有关法纪💙、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党员档案材料的分类及归档范围
第四条按照发展党员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不同要求,可分为个人培养档案和组织文书档案两种类型。
第五条个人培养档案。是指发展党员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存入党员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就应为其建立专门的个人培养档案,一人一档,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发展入党前思想汇报🚵♀️;
(3)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
(4)分团委推优情况公示☂️;
(5)《推优对象审核表》➕;
(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7)《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8)《发展入党前的访谈记录表》;
(9)自传材料🥷;
(10)政审材料(父母及直系亲属单位、居住地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高中及居住地证明;班主任导师意见;宿舍管理员意见等);
(11)发展预备党员答辩情况报告🏃🏻♀️;
(12)接收预备党员前公示;
(13)《入党志愿书》🐶;
(14)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
(15)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记录;
(16)《预备党员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17)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18)预备党员思想汇报🦸🏼♂️;
(19)《预备党员考察表》;
(20)《预备党员转正前的访谈记录表》;
(21)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
(22)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
(23)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
(24)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记录🫕🏃♂️;
(25)其他需要归入个人培养档案的材料。
第六条组织文书档案。是指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过程性材料🧑🏿🍼。各基层党总支(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资料档案🧑🧑🧒,并归档长期保存🤛🏻。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票决情况报告: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
(2)公示材料:分团委推优情况公示🫸🏿;接收预备党员前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
(3)党内外群众访谈记录:发展为预备党员访谈记录表;预备党员转正访谈记录表💇♀️;
(4)答辩情况报告👿:发展预备党员答辩情况报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告;
(5)党支部审批记录:发展党员党支部审批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审批会议记录🐀;
(6)基层党总支(党总支)审批记录:发展党员基层党总支(党总支)审批会议纪要;预备党员转正基层党总支(党总支)审批会议纪要🚖;
(7)基层党总支(党总支)上报党总支组织部的审批名单🙋:基层党总支(党总支)拟发展对象审批名单;基层党总支(党总支)新党员审批名单🎃;基层党总支(党总支)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名单🤾🏽♀️🥫;
(8)发展党员授权单位的通知书存根𓀒:发展预备党员通知书存根;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存根;
(9)发展党员授权单位的党员个人培养档案移交记录;
(10)其他需要归档保存的发展党员工作文书档案。
第七条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等)👩🚀,应归入个人培养档案。
第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个人培养档案应及时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并归入人事档案卷宗。
第九条对培养期间或转正之前毕业或调离杏宇的🤰,党支部应填写好培养期(或预备期)内考察意见🈳,基层党总支(党总支)签署意见后🩳,连同个人培养档案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归入人事档案卷宗后👴🏻☦️,一并发往新单位💪🏿。
第十条对未发展的申请入党同志,党支部应出具支部考察意见,各基层党总支(党总支)要做好相关个人培养档案的收存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督促档案材料收集部门或党组织及时将材料归档。
第十二条发展党员档案应有专人保管,谨防材料遗失🦷,严守保密制度💁🏻♂️。除选票、思想报告以及已经归入人事档案的党员材料以外,其余材料以年度为单位,统一归入杏宇档案馆✷。
第十三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是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材料齐全。
第十四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和复制人姓名,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应及时查档♥️、调档🧔🏼,转出时应及时归档👗,档案交接应有移交记录。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发展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发展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在发展党员档案管理工作中,材料形成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4✍🏻、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撒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对违反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杏宇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